深圳一未牵绳金毛扑倒女子并撕咬怀中小狗,律师:狗主人违反多项法规

  • 来源:潇湘晨报网
  • 时间:2023-08-20 11:15:43


(相关资料图)

据大象新闻,8月14日下午6点多,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松白路上,刘女士正牵着自家小狗在人行道上行走,突然,一只未牵绳的金毛犬冲过来扑倒刘女士,并撕咬她的小狗。金毛犬的主人见状赶紧跑过来,抓住自家金毛,附近商户扔给刘女士一把扫帚,让其敲打金毛。最终,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,金毛松开了刘女士的小狗。

视频中,一只大狗没有拴绳,冲过去咬住了女子怀里的小狗。女子怀抱小狗死死护住,仍被大狗扑倒撕咬。随后大狗死死咬住小狗的脖子,女子拼命嘶吼想救出爱犬。

刘女士表示,事发后她向当地派出所报警,“我们已经和金毛的主人达成了赔偿协议,被咬伤的小狗也在宠物医院进行治疗。”

近年来,关于遛狗不牵绳伤人时间屡有发生,这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?潇湘晨报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。

湖南九展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璐介绍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本事件中,金毛的主人未牵绳将金毛带入户外活动,咬伤女子并致使女子身上多处擦伤,给女子造成了损害,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

《动物防疫法》第三十条条规定,携带犬只出户的,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,防止犬只伤人、疫病传播。本事件中,金毛的主人未牵绳将金毛带入户外活动,违反了《动物防疫法》规定。

此外,根据《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,应当由成年人牵领,为犬只携带号牌、束犬链;第三十九条规定,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规定,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、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或者限制犬只进入的场所的,管理单位可以暂扣其犬只,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并处五百元罚款。本事件中,金毛的主人未牵绳将金毛带入户外活动,违反了《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》规定,可以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并处五百元罚款。

潇湘晨报记者张沁 实习生肖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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